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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防风险法律专题:以案说法,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作者:华途来源:原创文章时间:2019-03-22

前段时间,小编的朋友Helen从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法院共同举办的防风险法律讲座带回了重要的案例分享,针对押箱费索赔问题、无单放货问题、未按预定到港以及未能及时装载预定船期等问题在法律上进行了分析,具象了责任认定界限。

 

案例一

船代倒闭,押箱费是否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业务关系链:货主甲→货代乙→船代丙(后期倒闭)→承运人丁

上述关系中,如果丙倒闭,乙向丙支付过的押箱费是否有权向丁索赔?

该案关键点在于:

1. 订舱揽货协议中,是否注明押箱费的支付条款是使用丁公司的箱子的;

2. 丙向乙提供的押箱费收据上有丁的财务验讫章。

以上两点符合其中一点即满足条件向丁索要押箱费,基本上中心思想为,合同优先原则,如果合同中有注明,则可以认定可以向丁追要押箱费。

 

案例二

有电放提单,但缺少电放保函,是否会被定性为无单放货?

 

案情概要:货代收取货主电放提单,但某一次忘了同时索要电放保函,被起诉无单放货。

该案关键点在于,如果两方运输协议注明放货需要电放提单+电放保函,则确实属于无单放货,如果合同中未提及,则不属于。因此,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法官温馨提示:聊天记录,邮件……等任何可以转化为文字的形式都可以作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案例三

船舶未按约定时间及时到达目的港,是否需要对客户进行赔偿?

 

案情概要:船舶未按约定时间及时到达目的港,是否需要对客户进行赔偿?

审判结果:货代无需赔偿,货代有自己义务的极限。

 

案例四

货物未能及时装载预定船期,货代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概要:货物未能及时装载预定船期,但货代及时告知客户,是否需要赔偿?

审判结果:货代在及时报告,妥善善后的基础上,无需赔偿。

 

*** 但若货代没有及时告知,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责任限定说明,因此货代可能存在赔偿的风险。因此社区在此提醒广大货代朋友,在货代掌控范围之内,尽力做到尽善尽美,将自身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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